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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第三批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3-22         信息来源: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发文单位】农业部办公厅

【发文文号】农办渔〔2017〕20号

【签发时间】2017年3月22日

【印发时间】2017年3月22日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和《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11号)精神,保护和增殖渔业资源,修复水域生态环境,我部自2015年起开展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创建工作,已审定公布两批42处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海洋牧场的部署安排,加强海洋牧场建设,我部计划审定并公布第三批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做好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海洋牧场对于加强海洋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加快转变海洋渔业发展方式,不断提高海洋渔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具有重要意义。沿海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大海洋渔业资源环境修复力度,以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创建为抓手,带动渔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产业转型升级。要做好海洋牧场建设与其他行业发展的协调,避免产生矛盾冲突,同时统筹示范区创建与海水养殖、休闲渔业、捕捞渔民转产转业、渔船更新改造及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保护区建设和增殖放流等渔业相关产业或工作的协调配合,提升海洋牧场综合效益。

  二、严格把关,切实做好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申报审核工作

  原则上,申报的示范区海域面积不低于5平方公里,使用权属清晰或获得省级渔业主管部门确认;已建成的人工鱼礁规模不少于10万空方,礁体位置明确,并绘有礁型和礁体平面布局示意图。要对照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创建基本条件(附件1)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填写《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创建推荐表》(附件2),并将申报材料报送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原则上每个沿海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推荐数量不超过2个,申报的示范区应按推荐顺序排序。已整体申报2016-2018年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的省可重新申报,以新申报材料为准。我部将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三、加强指导,保证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申报材料质量

  沿海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要督促申报单位依托省级以上水产科研院所或大专院校的海洋牧场相关专家,加强基础调查研究和实地勘探,详细了解示范区所在区域地理、水文、环境及生物资源条件,制作符合规范的地理位置图、功能区分布图,提高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申报材料编写质量。

  申报材料要按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申报书(附件3)规定格式编印成册(一式6份),由省级渔业主管部门于2017年9月1日前(以邮戳为准)以正式文件报至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联系人:吴珊珊;电话:(010)59192934;传真:(010)59192965;电子邮件:zihuanchu@126.com。

  附件:1.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创建基本条件

  2.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创建推荐表

  3.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申报书

  

                             农业部办公厅

                             2017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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