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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2017年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4-26         信息来源: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产局,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水产技术推广机构),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各有关单位和专家:

  为及时掌握我国重大水生动物疫病病原分布情况,提高疫病风险防控能力,避免发生区域性重大疫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2017年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

2017年4月24日

2017年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

  一、监测任务

  2017年计划对鲤春病毒血症(鲤科鱼类)、白斑综合征(对虾和克氏原螯虾)、病毒性神经坏死病(海水鱼)、传染性造血器官坏死病(鲑鳟鱼)、锦鲤疱疹病毒病(鲤鱼和锦鲤)、鲫造血器官坏死病(鲫鱼)、草鱼出血病(草鱼和青鱼)、传染性皮下和造血器官坏死病(对虾)等8种疫病进行专项监测(8种疫病监测计划相应要求、首席专家和参考实验室名单参见农渔发〔2016〕7号文件)。

  二、职责分工

  (一)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主管水生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负责组织制定《2017年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以下简称《国家监测计划》),按照法定程序发布监测结果。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国家监测计划》,组织各省级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水产养殖病害防治、水产技术推广机构,下同),协调水生动物疫病参考实验室和其他相关诊断检测实验室开展全国水生动物疫病监测工作,制定监测工作实施方案,指导各地开展监测与评估工作;组织首席专家和参考实验室分析监测数据,起草分疫病、分品种风险评估报告;组织开展疫病形势会商和疫情预警工作;及时完成监测结果汇总、分析和上报;发生突发水生动物疫情时,及时组织开展紧急监测诊断工作。

  (二)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监测计划》下达的任务(见附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监测工作,争取设立省级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按照法定程序报送疫情,及时发布预警预报信息,组织做好突发疫情处置。省级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制定监测方案并具体组织实施,将监测分析结果报告本级渔业主管部门;及时将检测结果反馈监测点,对出现阳性样品的监测点,指导其对阳性样品同池(或区域)的养殖对象进行隔离并限制流通,必要时应依法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病原溯源工作,填写《流行病学调查表》(见农渔发〔2016〕7号文件),及时上报处理结果和调查情况。

  (三)各承担任务的检测单位负责做好本实验室能力建设,与各省级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协商好接收检测样品的时间和方式,核对样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按照规定检测方法进行检测,对阳性样品进行基因测序并将阳性样品送相应疫病参考实验室备份(或直接将阳性样品送相应疫病参考实验室测序、备份);及时出具检验报告,并反馈送检省级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按国家对病原微生物管理相关规定,做好实验室管理、病原体保存和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四)首席专家和参考实验室负责对相应疫病的采样、检测单位相关工作进行指导和技术支持;负责对相应疫病的阳性养殖场及其周边区域进行现场调查,必要时要进行现场采样检测,及时将调查和检测结果报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妥善保管病原样品和基因测序结果;参与我部组织的监测数据分析、疫病风险评估、流行病学调查、重大疫情认定、防控措施制定以及突发疫情应急处置等相关工作;及时跟踪国内国际相关疫病发展前沿,每季度向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报送相关疫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风险预警等情况报告;严格遵守疫情信息发布法定程序。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科学布局。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并加强对水生动物防疫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将《国家监测计划》作为保障水产养殖生物安全和水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措施来抓。各省级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认真制定监测方案,按照分疫病监测计划中的监测点设置要求科学选择采样监测点,填写《监测点备案表》(见农渔发〔2016〕7号文件),并保证疫病监测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监测方案(含《监测点备案表》)经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审核后,于4月30日前报送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

  (二)规范采样,保障质量。样品采集要严格按照《SC/T 7103-2008水生动物产地检疫采样技术规范》进行,并填写《现场采样记录表》(见农渔发〔2016〕7号文件)。要严格保证每个样品采集150尾,苗种采集数量达到分疫病采集样品数量的70%以上,每种疫病在同一时间、同一监测点只能采集1个样品。凡送检样品不规范的,各检测实验室不予检测并及时通知送检省级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报告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代为通知)重新采样送检。在监测点采集样品,原则上应按市价付费。采样上、下半年截止日期分别为6月30日和11月10日。

  (三)及时报告,确保实效。各检测单位按照完成一批报告一批的方式向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报送《每月检测结果报送表》(见农渔发〔2016〕7号文件),上半年检测结果应于7月31日前报送,全年检测结果应于11月30日前报送完毕;每份样品依法出具正式检验报告反馈送检单位。各省级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检测结果,形成本省半年和全年的工作总结以及分品种、分疫病、分养殖模式的风险评估报告,填报《采样批次及检测结果汇总表》《监测情况汇总表》(见农渔发〔2016〕7号文件),经本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分别于7月31日和11月30日前报送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有省级监测计划的省份,请同时上报监测结果分析报告(数据与《国家监测计划》分开报告)。12月31日前,各省级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参考实验室应按照财政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报送项目执行情况、财务决算和绩效自评报告。2018年3月底前,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将监测工作总结和分疫病风险评估报告报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养殖处

  电话:010—59192918,邮箱:aqucfish@agri.gov.cn;

  农业部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疫病防控处

  电话:010—59195003,邮箱:bfc@agri.gov.cn

  附件:任务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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