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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五”全国远洋渔业发展规划
发布时间:2017-12-15         信息来源: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前言

  远洋渔业是战略性产业,是建设“海洋强国”、实施“走出去”和“一带一路”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障国内优质水产品供应、保障国家食物安全、促进双多边渔业合作、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等具有重要意义。为促进远洋渔业持续规范有序发展,根据《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11号)、《农业对外合作“十三五”规划》《农业对外合作“两区”建设方案》(农外发〔2016〕3号)、《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渔业转方式调结构的指导意见》(农渔发〔2016〕1号)、《全国渔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等,编制《“十三五”全国远洋渔业发展规划》。

  一、发展成效与面临形势

  (一)跨越发展成效显著

  产业规模进入世界前列。我国远洋渔业自1985年起步以来,持续较快发展,尤其是“十二五”期间取得了跨越式发展,装备水平和整体实力显著提升。截至2016年底,全国远洋渔业企业162家,比2010年增长46%;远洋渔船近2900艘(含在建渔船),作业船数比2010年增长66%;远洋渔业总产量199万吨,比2010年增长78%。作业海域涉及42个国家(地区)的管辖海域和太平洋、印度洋、大西洋公海以及南极海域。其中,公海作业渔船1329艘,占世界公海作业渔船的6%,产量132万吨,占世界公海渔业产量的12%,船数和产量均居世界前列。

  产业结构日趋优化。捕捞方式日趋丰富,由拖网为主发展到拖网、围网、刺网、钓具等多种作业类型;产业链进一步延伸,经营内容由单一捕捞向捕捞、加工、贸易等综合经营拓展;批准建设了2个国家远洋渔业基地,远洋渔业海外综合基地建设初具规模,建设投资额200万美元以上的基地29个。

  装备水平显著提升。更新建设了一批专业化、标准化、现代化的远洋渔船,5年以内船龄的占远洋渔船总数52%,10年以内的占72%;自主设计与建造了金枪鱼围网船、秋刀鱼舷提网船、大型鱿鱼钓专业渔船、双甲板拖网船、玻璃钢金枪鱼延绳钓船、超低温冷藏运输船等大型专业化远洋渔船,达到国际同类先进水平;大部分船载关键设备和部件实现国产化,渔船信息化水平显著提高。

  科技支撑明显增强。初步形成了以捕捞技术、资源调查与探捕、渔情海况预报、渔用装备研发、水产品加工等为主要内容的科技支撑体系;成立了中国远洋渔业数据中心、远洋渔业工程技术中心、远洋渔业学院、远洋渔业国际履约中心等机构,提升了资源评估、研究开发和国际履约能力,培养了一大批远洋渔业专业人才。

  管理体系日臻完善。远洋渔船建造审批、作业许可、年度审查、行业自律等管理制度逐步完善,渔船船位监测系统、产地渔获证书、国家观察员制度、标准化渔捞日志等监管措施有效实施,与国际渔业管理规则相适应的远洋渔业管理体系逐步建立。渔业部门为主,外交、公安、交通、海关、海警等相关部门分工合作、各司其职的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初步形成。改组成立了中国远洋渔业协会,行业组织化程度明显提高。远洋渔业政策体系不断改革完善。

  国际合作不断深化。全面深入参与7个区域渔业管理组织(RFMO)事务,基本覆盖所有远洋渔业作业区域。坚持互利共赢原则,签订了8个政府/部门间渔业合作协议或谅解备忘录,有效地保障了双边渔业合作发展;坚持履行国际义务,会同国际社会坚决打击“非法、不报告和不受管制”(以下简称“IUU”)渔业活动。

  (二)发展环境严峻复杂

  国际海洋渔业管理正在发生重大变革。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可持续资源利用、负责任渔业管理、打击IUU渔业活动等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焦点,被联合国列为重要议题;世界贸易组织(WTO)框架下的渔业补贴谈判紧密进行,生产性政府补贴被高度关注;全球所有公海基本纳入区域渔业管理,管理要求日益严格;沿海国资源环境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合作成本不断提高,合作范围和合作方式不断拓展。

  远洋渔业传统发展模式亟待改变。随着“一带一路”建设深入开展,农业对外合作稳步推进,渔业转型升级加快实施,对远洋渔业提出了更高要求。而我国远洋渔业实施国家战略、参与国际合作、履行国际义务的能力与相关要求仍不匹配,管理机制和管理手段尚不完善。部分远洋渔业企业规模小、实力弱、管理不规范、安全发展意识不强,短期逐利倾向较重,涉外违规事件仍时有发生;船员素质不高且后继乏人;产业结构仍相对单一,产业链短,科技支撑和综合开发能力等仍然偏低,综合渔业基地建设相对滞后,国内市场开发不充分。

  在面临上述严峻挑战的同时,国家不断增强的经济实力、“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以及国内外水产品市场对优质水产品日益增长的需求等,也为远洋渔业发展提供了新机遇。总体来看,“十三五”是我国远洋渔业发展的关键转型期,更是迈向远洋渔业强国的重要机遇期。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建设负责任远洋渔业强国为目标,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推进转型升级,稳定船队规模,提高质量效益,强化规范管理,加强国际合作,提升国际形象,努力建设布局合理、装备优良、配套完善、生产安全、管理规范的远洋渔业产业体系,在开放环境下促进我国远洋渔业规范有序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可持续利用,促进绿色发展。加快转变发展理念,调整发展速度,稳定船队规模,促进远洋渔业从规模扩张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坚持走绿色可持续发展道路,正确处理渔业资源开发利用与养护的关系;推进环境友好型生产作业方式,提高渔具选择性,保护珍稀濒危物种,促进国际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减少垃圾污染物排放,减小捕捞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

  坚持依法治渔,促进规范发展。完善远洋渔业法律法规体系,强化监督执法手段,提高履行国际义务的能力与水平;加强行业自律,提高组织化程度,培育现代化远洋渔业企业;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减少海上安全生产事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持续打击IUU渔业活动,及时妥善处理涉外事件,树立负责任渔业大国形象。

  坚持创新驱动,促进科学发展。全方位推进渔业科技创新,着力提升科技研发能力,提升产业科技化水平。加大科技人才培养,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推进远洋渔业与互联网产业深度融合,不断提高产业信息化水平。

  坚持统筹协调,促进融合发展。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适度拓展作业海域,优化作业布局,发展多样化作业类型;以远洋渔业海外综合基地建设为依托,形成产业集群和平台带动效应,统筹发展捕捞、养殖、加工、补给、运输等相关产业,延长和完善产业链,提高质量效益,提高应对风险能力。

  坚持合作共赢,促进开放发展。积极参与全球渔业治理,落实我国批准或加入的国际渔业条约,促进渔业资源养护与可持续利用;充分发挥远洋渔业在“一带一路”、“走出去”等战略中的重要作用;积极建立双边政府间渔业合作机制,发展互惠互利、合作共赢的双边渔业合作模式,更好地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在丰富国内水产品市场供应的同时,为促进当地就业和经济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全国远洋渔船总数稳定在3000艘以内,渔船专业化、标准化、现代化程度显著提升。年产量230万吨左右,远洋渔业自捕水产品运回国内比例达65%以上。严控并不断提高企业准入门槛,远洋渔业企业数量在2016年基础上保持“零增长”,培育一批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化远洋渔业企业。增强科技支撑,提升产业创新与竞争力。产业链建设取得重要进展,建成一批远洋渔业综合基地。远洋渔业管理体系进一步完善,涉外违规事件得到有效遏制。

  三、区域与产业布局

  (一)稳定优化公海大洋性渔业

  稳定公海渔业捕捞,严控公海渔船规模。暂停审批新建公海作业渔船,严控进口或境外收购二手渔船,加快老旧渔船更新改造。

  金枪鱼渔业。着力提升金枪鱼渔业国际竞争能力,积极参与相关区域渔业管理组织事务,提高履约能力。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境外收购、并购等方式适当引进带国际配额的金枪鱼围网船,形成与国内水产品加工市场并行和匹配的发展格局。以投资入渔、租赁、“基地+渔船”等合作方式,推进综合渔业基地建设,与大西洋、太平洋、印度洋等有关国家开展长期友好互利合作。积极稳妥开拓拉美国家金枪鱼渔场。

  鱿鱼渔业。优化鱿鱼渔业生产布局,合理调控各海域渔业规模。推进综合渔业基地建设,为我公海作业渔船提供后勤保障服务。大力推广海上流动公益服务平台建设。积极研究开展捕捞限额试点工作,提高鱿鱼渔业的效益。加强鱿鱼资源中长期预测技术研究。探索建立鱿鱼进出口证明制度和国际鱿鱼指数,以舟山国家远洋渔业基地为平台推进建立中国远洋鱿鱼交易中心。建立健全配套完善的鱿鱼产业体系,打造一批知名鱿鱼品牌和特色综合性产品。积极开展北太平洋公海联合执法。

  中上层鱼类渔业。优化中上层围网渔船生产布局,合理安排太平洋、印度洋、大西洋等海域作业渔船规模。加强秋刀鱼、竹荚鱼、鲐鱼等中上层鱼类资源调查和评估,提升中上层鱼类资源中长期预测技术能力,积极研究开拓新渔场开发。加强秋刀鱼、竹荚鱼、鲐鱼等加工产品研发,努力拓展国内消费市场。积极参与相关区域渔业管理组织事务。

  (二)巩固提高过洋性渔业

  控制渔船建设规模,加强项目风险评估和可行性研究,实行项目立项论证。禁止进口二手渔船,严控境外收购渔船,加强老旧渔船更新改造。积极推进与“一带一路”沿线有条件的国家建立政府间合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技术合作。鼓励开展捕捞、养殖、加工、基础设施建设等相结合的综合渔业合作,提高合作水平,努力融入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

  (三)积极参与极地渔业事务

  深入参与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委员会(CCAMLR)事务,积极稳妥开发南极海洋生物资源,提升履约保障能力。加大资源调查力度,扩展捕捞区域,积极推进极地渔业科学考察船建设。加快南极磷虾捕捞成套装备和产品加工的自主创新与研发,全面提高南极磷虾渔业的综合效益。

  关注并积极参与北极渔业事务,积极参与北极渔业资源调查与管理研究。

  四、重点任务

  (一)全面提高远洋渔业规范管理水平。支持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收购、控股等做大做强,培育一批现代化远洋渔业龙头企业。建立健全远洋渔业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协调推进公海渔业执法检查,坚决打击IUU渔业活动,及时妥善处理远洋渔业涉外违规事件。不断提高渔船监测技术手段,完善远洋渔船船位监测和预警系统,推进实施远洋渔船远程视频监控系统,推广电子渔捞日志。逐步提高远洋渔船观察员覆盖率,满足国际履约需要。建设远洋渔业风险预警体系,增强风险防控能力。

  (二)不断强化远洋渔业安全生产监管。全面落实远洋渔业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和船长的安全生产责任。不断提高渔船安全装备水平,按规定配备安全救生、通讯导航、环保等设施。不断提高安全应急事件处理能力,健全重大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及时妥善处置安全应急事件。严格船员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坚决杜绝船员无证上岗。维护船员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资关系。严格远洋渔船检验和跟踪管理。加强渔船进出港报告,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远洋渔船和船员出入境管理。

  (三)提升远洋渔业技术装备水平。鼓励建造符合国际市场准入标准的新型专业化渔船和节能环保安全型渔船,更新改造渔船标准化率达到100%。以安全、节能、经济、环保、适居为目标,积极推进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新能源的应用,满足渔船安全、海洋环境保护以及船员居住条件等方面的要求。逐步实现船用关键设备和部件全部国产化。

  (四)推进远洋渔业综合基地建设。根据《农业对外合作“两区”建设方案》,合理规划布局,在“一带一路”沿线和远洋渔业重点合作国家推进建设远洋渔业海外综合基地,融合捕捞、养殖、加工、物流贸易、船舶维修、人员培训等配套功能。根据国内各沿海地区远洋渔业发展实际需要,合理布局,打造3~5个辐射面广、带动性强、示范作用大的国家级远洋渔业基地。

  (五)延长远洋渔业产业链。加强远洋渔业产品深加工,鼓励建造高技术含量的冷链物流装备设施,建立可追溯的物流信息化体系。支持远洋水产品取得国际认证,培育一批国际竞争力强的品牌。开发国内远洋水产品消费市场,鼓励发展“互联网+远洋水产品”的销售模式,推动远洋水产品进超市、社区、学校和营房。

  (六)提高远洋渔业科技支撑能力。建立以国家级科研平台为基础的远洋渔业科技与产品研发创新联盟。继续支持和加强远洋渔业资源探捕调查,加快专业远洋渔业资源调查船建造和应用,加强渔场渔情预报,初步建立全球远洋渔业资源环境监测网络。加强对先进远洋渔船、船用设备、新型渔具渔法及捕捞节能降耗技术和渔获物高值化利用的开发研究。加强国际渔业观察员队伍的培养建设。推动涉海、涉渔等高校扩大相关专业招生规模。鼓励企业和高等院校合作,培养适应现代远洋渔业发展要求的经营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七)深化国际渔业合作。积极参与国际和区域渔业管理组织事务,推动构建公平合理的国际渔业治理机制。落实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联合国鱼类种群协定》《粮农组织港口国措施协定》等重要国际文书。认真履行国际义务,提高国际履约能力,保障和维护我国海洋渔业权益。深化双边渔业合作,与3~5个“一带一路”沿线及重要入渔国签署建立政府间合作机制。鼓励企业按照互惠互利的原则参与所在国和地区的经济社会建设,促进当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五、保障措施

  (一)健全远洋渔业管理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渔业部门为主,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合作的监管体制,研究建立远洋渔业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健全重大涉外事件处置机制,维护我企业和渔民合法权益。完善渔业部门参与的渔船出入境管理制度,积极推进公海渔业执法。

  (二)完善远洋渔业法律政策体系。推进《渔业法》修订进程,完善与国际渔业管理规则相适应的远洋渔业管理制度,加快修订出台《远洋渔业管理规定》,为远洋渔业规范有序发展提供法制保障。改革完善远洋渔业政策体系,支持远洋渔业能力建设,提升远洋渔业管理水平。推进全覆盖的远洋渔业船员保险制度,保障船员合法权益,建设和谐平安的远洋渔业。

  (三)提升组织协调服务功能。发挥行业协会在组织协调远洋渔业生产、规范企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组织市场开发和品牌打造等方面的作用。建立健全行业专家团队,强化行业技术支撑。提高行业组织化程度和经营管理水平,增强自我协调能力,提高服务水平,积极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

  (四)加强组织实施。各地要按照本规划的总体要求,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积极开展调研。要注重利用各类宣传渠道,传播远洋渔业“正能量”,推进落实“一带一路”战略。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完善协作机制,加强港口执法,全力推进本地区远洋渔业规范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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