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渔业要闻 | 部局文件 | 综合信息 | 政策法规 | 发展规划 | 科技质量 | 渔船渔具 | 资源环保 | 水产养殖
渔情信息 | 远洋渔业 | 国际合作 | 渔政管理 | 安全管理 | 通知公告 |
热点专题
当前位置:
“十二五”渔业法治建设综述
发布时间:2016-03-07         信息来源: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十二五”期间,各级渔业部门高度重视渔业法治建设,加强立法和普法教育,坚持依法行政,强化执法监管,全面推进渔业法治建设迈出坚实步伐,进一步深化依法治渔、依法兴渔,为实现渔业平稳较快发展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

  一、渔业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完善

  农业部高度重视立法工作,按照先急后缓、突出重点、加强储备、适时突破的原则,加强立法研究和立法协调,积极推进法规和规章制修订,确立了符合渔业渔政发展状况和特点的法律体系框架。根据渔业发展和管理实际需要,启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并列入国务院立法规划。经过深入系统研究和多方征求意见,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口管理条例》列入国务院立法规划,形成送审稿;制定颁布了《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4件部门规章;对《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渔港费收规定》《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渔业船舶船名规定》7件规章进行了修订。

“十二五”新出台涉渔部门规章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

2011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1号公布

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令第8号公布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2012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9号公布

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2014年5月23日农业部令第4号公布

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加强涉渔立法协调,在船舶吨税暂行条例、环境保护法、特种设备安全法、食品安全法、自然保护区条例、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航道法、农业保险条例、野生动物保护法、无线电管理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湿地保护立法等重要涉渔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起草和修订中,充分反映渔业渔政的需求,维护渔业渔民合法权益,为全国渔业发展和保护渔民权益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各地结合本地区渔业发展的特点和渔政管理实际,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地方渔业立法工作。云南省制定出台了《云南省渔业管理条例》,广东省制定出台了《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上海市制定出台了《上海市渔港和渔业船舶安全管理办法》,山东省出台了《国有渔业养殖水域滩涂使用管理办法》和《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福建省出台了《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和《福建省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和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处理办法》,湖北省出台了《湖北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制定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实施细则》,四川省颁布实施了《四川省渔船渔港管理办法》,陕西省出台了《陕西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这一系列地方性渔业法规规章的颁布实施,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渔业法律体系,为规范渔业生产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和保障渔业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卓有成效

  根据中央的统一部署,农业部积极贯彻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涉渔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前,共有涉渔行政审批项目共20大项、细分为24个子项。经清理,取消和下放8项,拟下放8项,拟保留8项,取消、下放比例达到三分之二。本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废止了《渔船修造厂认可办法》《渔业污染事故调查鉴定资格管理办法》2件部门规章,修订了《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渔业船舶船名规定》5件规章,并逐项制定了取消和下放后的监管措施,研究提出了对省级渔业部门延伸绩效考核的内容和指标建议,确保有序衔接,避免了一放就乱和监管真空的现象。

涉渔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情况

保留8项

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审批;

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涉外渔业);

远洋渔业审批;

重要水产苗种进出口及水产种质资源进出口审批;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

从国外引进水生野生动物审批;

远洋渔业船舶检验和渔业船舶船用产品认可

取消6项

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员注册;

渔业船员一级培训机构资格认定;

渔业船员服务机构资格认定;

水产苗种进口免税审批;

远洋渔业船舶、渔业科研船和教学实习船的船名核定;

渔业污染事故调查鉴定机构资格认定

下放2项

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不含涉外渔业);

源保护委员会度积极进入渔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审批

拟下放8项

外国人、外国船舶进入我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或者渔业资源调查活动审批;

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员证书审批;

捕捉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

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

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

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等活动审批

转基因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转基因水产苗种广告审批

  三、渔政执法能力不断提升

  各级渔业部门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各项行政执法职能,依法开展渔业行政执法工作。渔业执法装备水平显著增强,“十二五”期间,共投入53.02亿元,建造渔政执法船艇1692艘,其中1000吨级渔政执法船艇14艘,3000吨级渔政执法船艇13艘。在全国持续开展清理整治“绝户网”和打击涉渔“三无”船舶专项行动,初步统计,截至2015年底,各地共开展检查活动3.5万次,出动检查人员近32万人次,共摸排涉渔“三无”船舶36622艘,累计取缔16225艘,取缔数占摸排总数的44.30%,清理违规渔具近33万张(顶),形成并保持了对“绝户网”和涉渔“三无”船舶的高压态势。认真组织休渔、禁渔执法管理,对天然水域渔业资源的维护起到了积极作用。认真组织开展“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以“文明渔港”和“平安渔业示范县”创建为抓手,全面推进平安渔业建设。深入推进水产养殖和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提升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在机构职能调整之前,农业部根据职能,积极开展护渔维权行动,做好专属经济区、敏感海域、协定水域以及西南中沙护渔和巡航工作,配合做好钓鱼岛、黄岩岛、仁爱礁等重点海域维权执法工作,有效维护了我国海洋权益,保护了我国渔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四、渔业普法宣传积极推进

  各级渔业部门认真贯彻“六五”普法要求,深入基层,普及渔业法律法规,宣传保护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开展了一系列普法宣传活动。2011年,为纪念《渔业法》实施25周年,农业部会同全国人大农委和国务院法制办联合举办座谈会,加大渔业法宣传和贯彻实施;汇编出版《渔业法律法规规章汇编》,对2005年以来制(修)订的涉渔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了梳理编辑;组织新华社、《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农民日报》《中国渔业报》《中国水产》等媒体对重要渔政执法行动、增殖放流活动、伏季休渔、长江春禁和重要渔业制度等进行宣传报道。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也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标语、宣传单等多种形式进行法制宣传,广泛组织基层干部、群众学习渔业法律知识,提高渔民的法律意识,教育引导渔民群众依法开展渔业生产,确保渔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信息维护: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技术支持:农业部信息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
邮编:100125
京ICP备050394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