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渔业要闻 | 部局文件 | 综合信息 | 政策法规 | 发展规划 | 科技质量 | 渔船渔具 | 资源环保 | 水产养殖
渔情信息 | 远洋渔业 | 国际合作 | 渔政管理 | 安全管理 | 通知公告 |
热点专题
当前位置: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增殖放流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5-22         信息来源: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发文单位】农业部办公厅

【发文文号】农办渔【2015】22号

【签发时间】2015年4月2日

【印发时间】2015年4月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产局:

  2006年国务院颁布《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以下简称《行动纲要》)以来,我部和各地政府认真贯彻落实纲要有关要求,大力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行动,产生了良好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大力支持。2013年,《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提出,要“加大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力度”。近日,国务院通过《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要通过多措并举、多管齐下建设美丽中国。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加大资源养护力度,做好2015年增殖放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好增殖放流项目,全面完成目标任务

  2015年是《全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总体规划(2011—2015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收官之年,也是全面实现《行动纲要》中期目标任务的关键之年。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以落实好中央财政增殖放流转移支付项目为抓手,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重视,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同时,要广辟资金渠道,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增殖放流事业,通过个人捐款、企业赞助、国际援助以及建立健全水生生物资源有偿使用和资源生态补偿机制等形式,探索建立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投入为辅的多元化投入机制,保障增殖放流经费需要,确保全年放流数量不低于上年,实现《总体规划》提出的2015年度放流水生生物苗种340.29亿尾(粒)的近期目标,并为实现《行动纲要》确定的到2020年每年放流400亿尾(粒)的中期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组织好增殖放流活动,积极扩大社会影响

  今年我部将继续以省部联办的形式,组织举办一系列大规模增殖放流活动。其中,考虑到6月6日曾被申请作为“放鱼节”,具有较好的社会基础,我部决定于该日组织开展一次全国范围的集中增殖放流活动,主题为“增殖水生生物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主会场设在福建省,在部分渔业重点省份设立分会场。各省(区、市)要配合这一主题,在6月6日同步开展一批有规模、有影响的放流活动。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好增殖放流活动这一平台,创新活动组织形式,发挥宣传科普作用,扩大社会影响,在全国范围内营造关爱水生生物资源、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

  三、评估好增殖放流效果,切实强化规范指导

  科学评估增殖放流效果,是合理确定放流时间、地点、种类、规格和数量的基础,也是确保增殖放流取得实效、生态安全得到保障的重要支撑。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科研力量,加强基础理论研究和关键技术攻关,深入开展增殖放流跟踪调查和对比分析,从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全面准确评价放流效果。要充分考虑当地资源环境状况、水域生态容量和增殖需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科学实施增殖放流工作;特别要加强本地特有、生态净水效果明显和有利于渔民增收物种的增殖放流,提高其综合效益。要加强对增殖放流的规范引导,针对本区域主要放流品种,抓紧制定或完善相关技术规范,并严格遵照执行。

  四、监管好增殖放流行为,力求取得最大成效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我部下发的年度增殖放流实施指导意见以及关于规范增殖放流供苗单位等相关要求,针对增殖放流水域、苗种供应单位、放流苗种质量和数量、放流方式方法等关键环节,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过程监管。要严格落实放流方案专家审查制度、苗种供应单位招标制度、苗种质量监督检验制度、放流现场公证公示制度和项目督察制度。要高度重视增殖放流与执法监管相衔接的问题,安排放流专项执法经费,并通过在增殖放流水域划定禁渔区、确定禁渔期以及放流前清查定置网具、放流后一周加强巡查等保护措施,切实加强放流前、后期相关水域的有效监管,确保增殖放流效果。

  

                        农业部办公厅

                        2015年4月2日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信息维护: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技术支持:农业部信息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
邮编:100125
京ICP备05039419号